项目名称 | 北京首钢朗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24BJ100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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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在地区 | 石景山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29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4-07-24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不高于50000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0-8.726% |
专业服务机构 | 项目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项目编号 | G62024BJ10000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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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北京首钢朗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石景山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不高于50000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0-8.726%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方,满足本次募集资金和持股比例的要求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取得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同意并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则增资达成。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 | ||
募集资金用途 | 主要用于新项目开发、研发、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
基本情况 | 名称 | 北京首钢朗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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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石景山区 | 注册资本 | 36000万元(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 | 股东个数 | 0 | ||
经营范围 | 研究开发工业煤气(尾气)发酵制燃料乙醇技术及相关产品;提供上述产品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销售自行研发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以上需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2023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64948.28 | 149897.85 | 115050.43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9285.67 | -12545.18 | -12621.01 | ||
2022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77907.98 | 154115.47 | 123792.51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8961.82 | -3304.91 | -3323.81 | ||
2021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50354.62 | 62604 | 87750.62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5827.61 | -4951.24 | -4953.67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2024-04-30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69811.22 | 156085.98 | 113725.24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1774.03 | -1386.51 | -1396.57 |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钢朗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首发【2024】76号)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增资拟募集资金总额不高于50000万元人民币,参与本项目的单一意向投资方投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须以货币进行出资,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2.本次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3.本次增资融资方原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拟采取非公开协议增资方式同步参与本次增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方增资价格一致。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仍保留对增资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4.融资方有权视募集情况对各意向投资方的拟投资金额、拟投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做出调整。 5.意向投资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函件、受托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已签署的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相关文件,同时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 6.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增资凭证前将全额基础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如意向投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则须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意向投资方的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不涉及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 4.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5.意向投资方参与报名主体与实际投资主体须保持一致,股权结构清晰,不得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含隐名委托)行为。 6.本次增资不接受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增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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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交纳时间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遴选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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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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