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管治疗仪采购项目(三次)竞争性谈判公告
(2023-JQ17-W3236)
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项目名称:根管治疗仪采购项目(三次)
二、项目编号:2023-JQ17-W3236
三、项目概况:
包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技术要求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交货 时间 | 交货地点 | 备注 |
1 | 根管治疗仪 | 详见谈判文件第二部分 | 详见谈判文件第二部分 | 台 | 6 | 合同生效后,成交方国产类1个月内,进口类3个月内完成交货安装及调试。 | 福建省泉州市,采购方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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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供应商须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报价应当包括所有货物供应、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等价格。 3.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投产品为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 |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2.项目预算:15万元;
3.最高限价:15万元;
4.项目共1包,通过评审确定1家供应商中标
5.其他:1)需满足采购人要求的交货时间、地点与方式、售后服务(需自交货验收完毕之日算起,所有产品质保≥2年)、知识产权和保密要求、物资编目赋码要求、付款及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要求;
2)中标人(成交人)预中标后,须提交采购人所在省份近两年内最低价承诺函(特殊情况需提交说明)。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承诺书。
(五)本项目特定资质:
1.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人须提供所投货物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许可证(有效期内);
2. 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人须提供符合所投货物风险管理类别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
五、谈判文件申领时间、地点、方式
(一)申领时间:2024年12月2日至2024年126日,每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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