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7150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497%) | 项目编号 | G32022BJ10005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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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86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7-05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8-01 |
所在地区 | 怀柔区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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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143832.7914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25951645 | |||
经营范围 | 投资控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商业设施的销售、出租;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包装服务;打印、复印、传真、电话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仓储服务;信息咨询;承办组织展览、展销;设备租赁;购销机械电器设备(汽车除外)、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工艺美术品、百货;建筑装饰、装修;制冷设备安装;健身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住宿;餐饮;零售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零售音像制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61.97 | |||
海南万通御风投资有限公司 | 20.07 | |||
其他股东 | 8.861 | |||
北京协同伟业信息咨询中心 | 2.56 | |||
北京汇成融鑫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2.44 | |||
北京市总工会 | 1.38 | |||
北京慧嘉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4 | |||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 0.89 | |||
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0.74 | |||
深圳市国通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0.0497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0295.16 | 3323.58 | -3715.4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18635.9 | 118019.86 | 200616.04 | ||
审计机构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03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671.22 | 1174.07 | 247.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14117.63 | 108057.34 | 206060.29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市国通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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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所属行业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1923158828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0497%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0497%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00001924-6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9-05-28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转让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86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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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5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产权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企业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3、截止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7)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是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承诺在被确认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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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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